二手房交易 当事人不要被“跳单”打了脸
来源:生活这一刻     时间:2023-04-07 19:08:46

名人夫妻买豪宅被质疑“跳单” 法院认定:不存在

去年2月,名人夫妻张杰和谢娜被指买房跳单一事,曾经在网上传的沸沸扬扬,而就在最近,事件有了最新进展。


(相关资料图)

先来解释下什么叫跳单,一般认为,在二手房交易中,买家通过中介看房后,甩开中介直接与房主或者其他中介交易,在业内被称为“跳单”。

大家都知道,张杰是知名歌手,谢娜是知名主持人,夫妻二人为什么会卷入跳单风波呢?先来说说事情的来龙去脉。去年2月,一位化名为H先生的房产中介爆料,说是在2019年6月21日和6月22日,张杰和谢娜在他的推荐和带领下,两次去看了上海的一栋价值6000万元的房子。中介称,当时夫妻俩表示无意买房,后期他却调查发现,两人已经抛开自己,直接跟房主私下签了约,他自己应得的中介费因此也打了水漂。该中介认为,这属于跳单买房,于是在网上发文控诉。

这套房子价值6000万元,按照一般房产交易佣金2%至3%来计算,房子的中介佣金正常在120万元至180万元之间。眼看着这笔钱化为乌有,中介难免会感到很肉疼。当然,这是中介一方的看法,那么张杰和谢娜当时是如何回应的呢?

很快,张杰和谢娜夫妻,委托律师事务所发表声明,否认自己跳单,认为中介H先生涉嫌造谣诽谤,并且表示会选择走司法程序还自己一个清白。值得注意的是,那位中介曾提到,自己并没有和张杰谢娜夫妻签订任何合同。所以当时不少网友认为,没签合同也就不构成“跳单”。

那么,事情在法律上该如何认定呢? 据天眼查app显示,上海雅銮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与上海思和资产经营管理中心,也就是中介公司和房屋卖家,它们的中介合同纠纷一审文书公开。内容表明,中介公司和房屋卖家之间达成非独家委托代理销售的意见。也就是说,同一套房屋,卖家可以委托其它中介公司代理销售。

2019年6月,中介公司客户经理霍某,安排并陪同张杰谢娜及其家人两次看房。当时,夫妻俩表示,因为不具备在上海购房的资格,打算考虑以公司名义购房。霍某也告知他们可以注册公司后购买,但随后他们表示不想买了。中介公司称,夫妻俩以某公司的名义,与另一家中介公司签订网签合同。第一家中介就认为,房屋卖家向第二家中介公司支付酬金,构成“跳单”。

不过,法院审理认为,在没有相应协议等证据证明的情况下,无法确认中介公司与谢某之间仅凭“带看房”就成立了中介合同关系,所以谢某与房屋卖家之间没有“跳单”共谋的行为。最终,法院驳回了中介公司的诉讼请求。

所以说,并非所有绕开中介人员的房屋买卖,都属于“跳单”。在这起案件中,一来中介和看房者没有签署相关协议或合同,二来,这家中介也没有取得房子的独家销售代理权,因此客户有选择在何处成交的权利。毫无疑问,张杰谢娜夫妇赢了官司,摆脱了“跳单”的质疑。

夫妻绕开中介与房主私下交易 法院:支付中介费

那么,是不是只要中介和看房者没签订合同,就不算跳单呢?也不一定,具体情况要具体分析。比如说,最近,黑龙江哈尔滨市香坊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合同纠纷案。情况是这样的,一家中介公司的员工杨某,在微信朋友圈发布了一条售房信息,被朋友王某刷到了。王某跟着杨某去房主闫某家看房。王某的妻子钱某,委托中介杨某和房主闫某商议房价,最终,房主同意以160万元出售房子。

这个时候,中介杨某准备和王某的妻子签订居间合同,对方却变卦了,对杨某说:你当时朋友圈写有“帮同学卖房”的字样,所以这个信息只代表你个人言论,不能代表中介公司。后来,王某与房主闫某私下签订房屋买卖协议,杨某自然不干了,要追讨中介费,而他所属的中介公司也将王某夫妻俩告上了法庭。

法院经审理认为,双方虽然没有签订书面的中介服务合同,但他们的微信聊天内容显示,杨某在发布涉事房屋信息时,已经表明自己是中介,而且杨某带着看房、和房东商量价格等一系列行为,都可以说明杨某履行了主要服务义务,双方形成事实上的中介服务关系。所以,法院判决被告王某、钱某给付原告中介费8000元。

哪些情形属于买房“跳单”?

实际上对于跳单的认定是有法可依的,《民法典》第965条规定:“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,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,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,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。”

就拿绕开中介人来说,主要有三种具体方式。一是买家直接与卖家签约。二是买家通过其他中介人与卖家签约。三是买家通过亲朋好友等利害关系人与卖家签约。上海二中院微信公众号提到过这样一个例子,甲方周先生与乙方中介公司签了看房确认书,约定中介公司作为自己购买某房产的独家居间人,而且确认书的甲方包括甲方本人或甲方的代理人、亲属、雇主等关联人。然而,周先生在中介公司完成带看后,他的母亲却和其他中介完成了交易,最终法院认定周先生构成“跳单”违约。

房屋买卖 各方都应当恪守契约精神

所以说,购房者是否有“跳单”行为,主要看证据。有些人买房时会“货比三家”,看看哪家中介费便宜,哪家成交价更低,这无可厚非,但是在通过中介介绍且接受了相关服务后,购房者选择“跳单”,不仅在道德上站不住脚,还可能要承担一定的法律后果。当然了,作为中介来说,如果客户没有违约,就不能认为“我带你看了房,你就必须要在我这里成交”,市场交易,归根到底要拿契约来说话。二手房交易双方,包括中介在内,也都要恪守“契约精神”。换句话说,二手房交易,任何一方都不要因为“跳单”而被打脸。

图文来源:新闻坊、哈尔滨市香坊区法院、上海二中院、广东台触电新闻、九派新闻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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